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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开具及获取外部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2017-07-04   来源:计划财务部

各部门、全院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作如下调整: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7月1日起,学院在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对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需提供对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获取外单位增值税发票 

    7月1日始,学院师生在办理经济业务并向对方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特别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学院的纳税人识别号(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纳税人识别号为330621799606176。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计财部将不予报销。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户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账号:1211020029200443710

    开户行:工商银行绍兴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 330621799606176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958号

    电话:0575-811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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