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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向科研项目和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实行3%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2017-04-20   来源:计划财务部

学院各部门、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最新税法:财税【2016】140号和财税【2016】68号文件精神,经院计财部向绍兴市柯桥区国税局申请,同意我院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从2017年4月20日起,增值税率由6%调减到按3%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计算征收。

    请有关部门、单位和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时注意税率变化,并根据对方单位的性质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简易征收后,原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停止开具,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仍可以办理免税。

    特此通知,望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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