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最新税法:财税【2016】140号和财税【2016】68号文件精神,经院计财部向绍兴市柯桥区国税局申请,同意我院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从2017年4月20日起,增值税率由6%调减到按3%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计算征收。
请有关部门、单位和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时注意税率变化,并根据对方单位的性质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简易征收后,原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停止开具,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仍可以办理免税。
特此通知,望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