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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关于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的通知

2025-05-30   来源: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各部门(直属单位):

 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是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落实为基层减负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学院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着力点。规范各类章程制度的废、改、立,是从学院整体层面和全局高度对文件的合法性、适用性、时效性进行再确认、再核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以学院名义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院各项管理工作,能反复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分工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起草的学院级规范性文件(含学院发文件和部门(单位)发文)提出保留、废止或修订意见。机构有所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对以前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三、规范原则

(一)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规范抵触或已被上位规范代替的,予以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适用条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

 3.凡是无发文文号的文件,必须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修订

 1.个别条款与上位规范不一致的,应该修订;

 2.不符合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一流的应用型大学现实需要的,或者其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应该修订;

 3.形式、体例、表述与《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应该修订;

 4.两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相互不协调、不一致的,应该修订。

(三)保留

 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学院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应予以保留。

(四)新增

 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空缺的,各部门(单位)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加强上位政策规范与本部门制度的学习研究,严格按照国家上位法律规范进行废、改、立工作,对于拟废止、修订和新增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国家上位法律规范依据。如果国家上位法暂时缺位或处于调整中的,可以制定院内暂行办法。

 2.文件修改要注重质量,文件的修订程序、名称、用语、文号编订需符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于适用于阶段性工作等有适用期限的文件,应当载明其有效期限。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或者实施的,由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部门负责沟通协调,提出清理建议。

 4.应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学院没有正式修改之前,仍然视为继续有效。

 5.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凡是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学院管理工作的依据。凡是没有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如有部门继续执行因而引发纠纷或者造成学院被动的,该部门应承担责任。

 四、时间安排

 1.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各部门(直属单位)进行规范性文件自查梳理工作,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表》(见附件1),经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后将纸质稿交至学院办公室。若有修改与新增的,将修改或新增的送审稿附对应每份送审稿的依据说明报送学院办公室。若有废止的,将废止文件附对应废止说明报送学院办公室。以上说明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

 2.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学院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

 3.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各部门根据反馈的审查意见完成发文稿,报分管学院领导签发或者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4.2025年12月,由学院办公室编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制度汇编(2025版)》。

 5.在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可以与学院办公室及时沟通(联系人:王玲芳;联系电话:81112768;邮箱:xqb@zzj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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